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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

时间:2024-11-28 来源:乐玩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构建更加清洁低碳的能源供应结构,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核电、海上风电等清洁能源,推进煤电清洁高效利用,推动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升。加快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升级。推进“光伏+”、微电网、风光储一体化、智慧能源等新能源应用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以交通、工业、农业、建筑、餐饮、旅游等领域为重点,构建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继续稳步推进电能替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把握了国家战略导向。两项工作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要求,较好融入了国家发展大局,充分把握了能源行业发展趋势。二是体现了公司战略引领。两项工作全面落实落细战略目标,优化了指标体系;全面、系统、准确贯彻了“一体四翼”发展总体布局。三是实现了上下有机衔接。两项工作坚持统筹兼顾、科学民主、上下联动、总专衔接,既注重横向各业务协同,又注重纵向各层级贯通,为各项任务有效落地打下了坚实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构建更加清洁低碳的能源供应结构,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发展核电、海上风电等清洁能源,推进煤电清洁高效利用,推动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升。加快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升级。推进“光伏+”、微电网、风光储一体化、智慧能源等新能源应用新模式新业态发展。以交通、工业、农业、建筑、餐饮、旅游等领域为重点,构建层次更高、范围更广的新型电力消费市场,继续稳步推进电能替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电总院的光伏“十四五”规划研究框架,将主要从资源开发统筹、发展趋势、系统经济性、多能互补、规模布局、政策机制以及并网消纳六大关键问题入手。 其中并网发电及消纳能力需要综合考虑发电侧、电网侧以及用户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水电总院的光伏“十四五”规划研究框架,将主要从资源开发统筹、发展趋势、系统经济性、多能互补、规模布局、政策机制以及并网消纳六大关键问题入手。 其中并网发电及消纳能力需要综合考虑发电侧、电网侧以及用户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能源安全新战略提出已五年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我国能源发展取得优异成果,国家能源局局长章建华表示,我国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步伐不断加快。我国对能源转型、能源低碳发展高度重视,在此情况下,近期国家层面出台多项政策,积极支持光伏等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对于存量项目有三个解决思路,一是拟放开目录管理,由电网企业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简化拨付流程;二是通过“绿证”交易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三是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力度,增加补贴资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可逐步缓解存量项目补贴压力。由于装机规模发展超出预期等原因,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缺口较大,造成部分企业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解决补贴缺口问题,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提出了相关方案,并多次上报国务院领导。下一步,财政部将拟同相关部门逐步调整补贴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两个大局”,聚焦主责主业,锚定建设世界一流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战略支撑作用,切实扛起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重任。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高质量指标体系为引领,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推动能源转型和数字化转型,积极响应碳达峰、碳中和的低碳发展要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公司发展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由粗放发展向精益发展转变,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实现能源安全保障有力,质量效益显著提高,运营效率显著提升,发展动能显著增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石化化工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至少包括五方面内容:产品质量提高,满足相关产业需求;行业效益提升,具备市场竞争力;产业结构优化,适应产业生态变化;本质安全体现,安全环保水平跃进;能耗物耗减量,走向低碳发展路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两个大局”,聚焦主责主业,锚定建设世界一流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战略支撑作用,切实扛起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重任。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高质量指标体系为引领,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推动能源转型和数字化转型,积极响应碳达峰、碳中和的低碳发展要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动公司发展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由粗放发展向精益发展转变,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实现能源安全保障有力,质量效益显著提高,运营效率显著提升,发展动能显著增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大力推进乡村既有家庭屋顶光伏建设。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推进乡村居民独立住宅屋顶或庭院,以及新农村集中连片住房等既有建筑屋顶建设家庭屋顶光伏发电系统。注重试点示范,重点结合农村安居宜居美居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着力推动集中连片的光伏示范建设,推进农村村级组织等集体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至2025年覆盖大部分乡村,融入百姓日常生活。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国内市场有效需求,努力巩固国际市场;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作出贡献。(二)基本原则。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在扩大光伏发电应用的同时,控制光伏制造总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统筹考虑国内外市场需求、产业供需平衡、上下游协调等因素,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市场为主,重点扶持。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光伏产业结构调整、优胜劣汰、优化布局以及开发利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对不同光伏企业实行区别对待,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优势企业发展,淘汰劣质企业。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政策的协调配合和行业自律,支持地方创新发展方式,调动地方、企业和消费者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光伏产业发展。(三)发展目标。把扩大国内市场、提高技术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基本立足点,建立适应国内市场的光伏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形成有利于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市场环境。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淘汰产品质量差、技术落后的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多晶硅等原材料自给能力和光伏电池制造技术水平,显著降低光伏发电成本,提高光伏产业竞争力。保持光伏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合理份额,对外贸易和投融资合作取得新进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电总院的光伏“十四五”规划研究框架,将主要从资源开发统筹、发展趋势、系统经济性、多能互补、规模布局、政策机制以及并网消纳六大关键问题入手。 其中并网发电及消纳能力需要综合考虑发电侧、电网侧以及用户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也有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二、 积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 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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